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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陆大学雷尤伦博士(Goran Leijonhufvud)研究了“少数民族自治乡”,这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民族自治政策。

雷尤伦博士着力于回答以下问题:少数民族自治乡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的地位如何?民族自治乡有没有改变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地位?民族乡与普通乡相比,实质区别在哪里?少数民族对民族自治乡的认可度如何?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规定,民族乡乡长由少数民族担任,采取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扶持民族乡的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在实际运作中,民族乡和普通的乡镇没有太大的差别,究其原因,便是民族乡并没有稳定和独立的财政来源,是要受到县级政府的制约的,县政府对民族乡的管理,基本会采取和普通乡镇相同的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不经过人大或公众的同意,就会随意裁撤民族乡。根据2005年的数据,仍有三分之一的民族乡人均收入在国家贫困线以下。

有部分学者认为:民族乡的基本权利不能够得到保障的原因是没有明确的细则或规定加以确定。民族乡的基本权利、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民族乡居民的权力都应当详细阐述。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与培育小城市的发展趋向,乡镇的功能进一步弱化,民族乡的基本权利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其前景显得更加不确定。

作者在文中列举了云南省民族乡所面临的困境。尽管省政府提出“通油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电话和宽带、通沼气”的“五通”政策,但多数地区依然未能实现。189个民族乡中,164个低于省人均收入标准。1997年的《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其中的144项政策没有一条是针对民族乡设计的。

作者根据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山白族乡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雨露白族乡的考察与访谈,发现绝大多数群众都无法回答“为何设立少数民族自治乡”和“民族自治乡与普通乡镇的区别”。即使政府工作人员也不了解民族乡在具体运行中如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基层选举问题上,绝大多数群众都表示“没有”或是“记不得参加过”投票,没有人表示“曾见过乡人大代表”,大多数人认为代表“由上级指定”,或是认为“没有文化没法参与选举”,而且有为数不少的群众无法区分民族乡选举和村委会选举的区别。

作者认为,民族乡的政策需要国家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加以确定和落实。应将优惠政策中的“应当”改为“必须”。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自治乡所应当享受的待遇,否则,民族乡政策可能面临在执行中的进一步的失效。

Goran Leijonhufvud,“Nationality Townships - An Endangered Species?”,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 16 (2009) 45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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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兴

刘明兴

124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男,1972年生。2001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3年,在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研究领域为发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自2003年至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90余篇。 包括,《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Comparative Politics》、《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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