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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与之相伴的是弱势群体的凸显。如何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形成社会良性运行机制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

在我国,以农民群体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是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的基础。在应星看来,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是三类方式:集体上访、某些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而这三类群体利益表达方式明显不同于西方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也不同于南亚的农民底层政治的行为逻辑。具体来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行动一般是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外的政治行动,而在中国,组织化的、制度外的政治行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同时,印度社会中底层与精英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的情况在中国也是不存在的。基于此,应星在对中国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机制——“草根动员”的概念,即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相应的那些积极分子就是“草根行动者”。应星采用个案比较法,比较了村民就地抗争、村民集团上诉以及移民集体上访的4个个案。在个案分析中,他不仅考虑了群体行动的不同种类,更着重考察了草根行动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当地农村近年有无类似行动的经验等因素。

应星研究发现,群体行动并不都是需要经过草根动员才能产生的,群体利益的严重受损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动员因素,当然,当群体利益受损不明显时,只有靠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农民才会在较短的时间里达成群体行动的认同。而在分析农村群体利益的代表者——草根行动者的身份特征时,应星认为需要区分草根行动者与“一般精英”的关系,草根行动者更固着的身份是“农民”而非“精英”,他们往往是非制度性精英,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身份,而是指一个临时的角色,是相对于某些特色问题而被界定的。当然他们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总之,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的行动者。

当草根行动者带领农民群体进行利益表达时常常本着实用主义的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上访、诉讼或就地抗争等多种方式。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方式具有权宜性的特点。同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政治上往往是比较模糊的,既是一种对抗行政的政治行动,但又采用“踩线而不越线”的手段。草根行动者在进行有限动员的同时也在努力地控制着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最后,农村群体利益表达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当出现草根行动者时,其组织程度会大大增强,都会在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但它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而且在行动结束之后组织往往自行解散,属于弱组织化现象。


参考文献

应星. 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J]. 社会学研究,2007,02:1-2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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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兴

刘明兴

124篇文章 7年前更新

男,1972年生。2001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3年,在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研究领域为发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自2003年至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90余篇。 包括,《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Comparative Politics》、《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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