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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体制的典型特点之一是缺乏进行集体行动的政治机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威权体制下没有群众抵抗。以中国为例,近些年群众抵抗事件的数量从1993年的8,700例上升到2005年的87,000例,足足增长了十倍之多。但如此多的群众抵抗事件并没有造成体制的转变。那么,在威权政治系统和国家权力下,社会冲突和社会稳定是如何做到共存的?威权政府在处理群众抵抗事件时可能面临许多严重的不确定性。选择妥协可能会引起更多的抵抗甚至体制的崩塌,但依靠压迫则会损害体制的合法性,并减低对大众需求的敏感程度。既然如此,威权政府如何能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蔡永顺在2008年发表的Power structure and regime resilie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China一文中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

作者认为,多层权威的政治系统有助于解决这个两难问题。作者发现,中国政治系统的权力结构通过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增加了体制在处理社会冲突时的弹性。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提供了制度化的权力,但同时要求地方官员完成指定的责任。这种政治安排对群众抵抗的管理有着深刻的影响。显然,它通过两种方法保护了中央政府和体制的合法性。

一方面,去中心化的权力结构有助于中央政府远离责备产生的情境,尤其是当地方政府采用镇压手段时,这是一个避免责难和保护合法性的基本方法。此外,当大规模群众参与事件或有人员伤亡的事件发生时,中央政府在进行干预时可以将责任推给地方政府,并将地方官员作为替罪羔羊。然而,当没有媒体揭露或事件涉及高级别官员时,中央政府便不愿干涉。此时,这种安排有助于它假装自己不知道事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考虑到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权力和自主性,它们可以用与中央政府完全不同的态度对待不满意的人民。一般地方政府可以选择妥协、压迫或容忍三种方式。选择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妥协的成本,无论是政治成本还是经济成本,以及行动的强烈程度(包括参与的人数以及死伤情况)。当妥协的成本很高而行动的强烈程度不高时,地方政府更愿意采用镇压方式解决问题。因为镇压成本不高,同时这样的问题很敏感,新闻媒体一般不会在事件结束前进行报道。当然,当行动的强烈程度很高时,地方政府为了防止中央政府或省政府关注或已经被关注,一般会选择妥协。然而,这种妥协并非群众大获全胜,很多参与者会被拘留甚至判刑。政府通过这种做法来抑制群众的抵抗热情,提高群众的抵抗成本。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参与,群众较少会谴责中央政治系统,因此中央政府依然能够获得较好的名誉。

事实上,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自主性也阻止了有组织的集体抵抗行为。因为中国不能容忍有组织的抵抗行为,因此中国群众抵抗行为一般比较短寿,并经常是孤立的,且不能够挑战体制。换言之,受到改革影响的来自不同群体的人们组织的抵抗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联系的,且很难形成有组织的网络以动员群众。即便如此,考虑到中国多层的权威结构,只要公民权依然被侵犯,并且中央政府被体制合法性所限,抵抗事件会一直持续。


参考文献:

Cai, Y. (2008). Power structure and regime resilience: contentious politics in china.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38(4), 41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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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兴

刘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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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72年生。2001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3年,在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现为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研究领域为发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自2003年至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90余篇。 包括,《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Comparative Politics》、《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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